南浔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全面解读!

南浔发布 2018-10-15 2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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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概 3153 字 阅读需要 6分钟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区制定和出台《关于有序推进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农村居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办法。 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 该试行办法中的具体意见 退出范围

本文大概

3153 字

阅读需要

6分钟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我区制定和出台《关于有序推进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农村居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办法。

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

该试行办法中的具体意见

退出范围

本意见所涉及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外合法农村宅基地(南浔镇城南片区除外)。

退出对象

在南浔区宅基地退出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报名参与本次有偿退出。

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农户按原农房集聚政策安置方式外,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可采取农民公寓(养老公寓)置换安置、小联排置换安置、商品房置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退出方式由产权人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更改。自愿退出产权人除宅基地权益外,其他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享有的原有权益不发生变更。

2.城市居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自愿退出的城市居民(包括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在农村不安排安置房,采取在中心城区或菱湖镇有安置房的小区内以商品房置换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进行置换。

补助标准

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以不动产权证上的证载面积确认合法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自愿退出的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按照2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原有宅基地房前屋后土地原享有权益全部收归集体,并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按照所在镇村农房集聚政策处置;一户多宅按照所在镇村一户多宅拆除政策进行处置;退出宅基地产权人不再享有原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权利。

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农民公寓(养老公寓)置换安置方式。产权人当前所拥有宅基地全部永久退出,建筑物全部拆除(含一户多宅及其地面附属物)。产权人可申请一套90平方米农民公寓(养老公寓),安置用农民公寓(养老公寓)为高层或小高层,由所在镇或行政村统一规划建造安置。农民公寓(养老公寓)建造成本价从农户退出补助中支出,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和公摊面积从原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中扣除。同时,产权人还可享受在南浔中心城区或菱湖镇有安置房的小区内以区政府确定的优惠价购买120平方米商品住房,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2.小联排置换安置方式。产权人当前所拥有宅基地全部永久退出,建筑物全部拆除(含一户多宅及其地面附属物)。产权人可申请一套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小型联排,安置用联排为三层结构的六联排或八联排,由所在镇或行政村统一规划建造安置。小型联排建造成本价从农户退出补助中支出,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和公摊面积从原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中扣除。同时,产权人还可享受在南浔中心城区或菱湖镇有安置房的小区内以区政府确定的优惠价购买90平方米商品住房,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3.商品房置换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主动放弃农民公寓(养老公寓)或小联排置换安置的,在永久退出当前所拥有全部宅基地,拆除全部建筑物(含一户多宅及其地面附属物)的前提下,产权人可享受在南浔中心城区或菱湖镇有安置房的小区内以区政府确定的优惠价购买140平方米商品住房,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2)城市居民(包括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在永久退出当前所拥有全部宅基地,拆除全部建筑物(含一户多宅及其地面附属物)的前提下,可享受本意见补助标准,农村不再安排置换安置,产权人可享受在南浔中心城区或菱湖镇有安置房的小区内以区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最多购买110平方米商品住房,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4.货币化安置方式:产权人当前所拥有宅基地全部永久退出,建筑物全部拆除(含一户多宅及其地面附属物),产权人原可享受优惠购买的商品住房面积,可按照区住建局公布的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差价的60%直接给予货币补助,与退出补助一起以货币形式结算给产权人。

安置奖励

1.承担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行政村,按自愿退出户数每户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

2.鼓励自然村实施整村退出农村宅基地。如自然村3年内实现宅基地100%全部退出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自愿退出产权人每户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对行政村按照自愿退出户数每户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推进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

3.自愿退出产权人可享受在南浔中心城区和菱湖镇上有安置房的小区里,以政府规定的优惠价购买商品住房,2018年安置优惠价为中心城区4500元/平方米,菱湖镇4000元/平方米,楼层价差系数以湖州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此优惠价格由区政府每年公布1次。

4.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产权人可享受在南浔中心城区和菱湖镇上的安置小区内,以同小区市场价的60%购买1个车位。

退出办法

1.试点优先,循序推开。本意见实施后,在南浔中心城区和菱湖镇先行开展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在全区范围内根据本意见要求和产权人意愿,按照“试点优先、意愿优先、整村优先”的原则,由各镇(开发区)选择合适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开展试点,循序推开。由区国土部门预支安排计划指标用于启动农民公寓(养老公寓)或小联排建设,商品住房向南浔中心城区或菱湖镇集中安置,原则上试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须先行完成一户多宅清理工作。

2.自愿报名,有序退出。产权人通过自愿报名形式先向宅基地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自然村自愿报名户数达到90%以上或每个规划安置区内自愿报名户数达到20户以上即可启动退出流程。由所在镇或行政村将农民公寓(养老公寓)或小联排建设的规划建设与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工作同步启动。

退出程序

1.提交申请。自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产权人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农房宅基地申请权)书面承诺书、产权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相关材料,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由区国土部门认定后出具权属证明。

2.审核公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到镇(开发区)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各镇(开发区)由国土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申请者家庭人员情况、住房情况调查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开展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补助费用测算等有关前期工作,并在申请者宅基地所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3.审批通过。公示后无异议的,各镇(开发区)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区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核准备案。区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分别向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镇(开发区)核发批准通知书,由区国土部门建立退出宅基地数据库实施统一备案。

5.退出注销。各镇(开发区)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补偿协议(需16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在房屋腾空交出钥匙后及时办妥相关手续,区住建局、国土分局作为退出协议签订的鉴证方,同时由区住建局核销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区国土分局核销土地使用权证或由区国土分局核销不动产权证。

6.建档立案。乡镇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一户一档,每份资料一式四份,区、镇、村、农户各留存一份。区档案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自愿退出宅基地档案的指导和保管。

其他事项

1.农村居民选择农房集聚政策安置的,原享受农房集聚政策不变,但不可享受本意见政策。

2.在农村以农民公寓(养老公寓)或小联排安置的产权人应按农房集聚政策,根据实际占用面积承担公建设施配套费用。

3.自愿退出农户以优惠价购置的房产,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进行交易。

4.退出农户过渡期自行安排解决,不另行安排过渡搬迁费用。

5.退出农户家庭子女教育享受中心城区或中心镇同等待遇。

6.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农村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应询答复。

记者:车海芬整理 编辑: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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