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浙江也动手了!涉及房贷!

湖州楼市发布 2021-03-31 17: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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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2月末,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

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2月末,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浙江省的这份文件明确:

(1)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审贷标准,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金融管理部门将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并加大处罚力度。

(2)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3)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性,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放款,杜绝超规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

(4)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各金融机构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禁资金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物业经营性贷款、项目贷款和影子银行业务等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5)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不得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

(6)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合作机构资质审核,实施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

一家外资银行个贷经理证实了这个消息。他表示,自查工作从3月初就开始了。“不过我行审核的严厉程度,也很难出问题。”

从多位银行人士了解到,房住不炒要求下,涉及个人住房贷款的放贷政策也正在趋严。“会从征信系统里查,要求不能有任何信用贷和消费贷,如果有,必须在首付款前结清,否则是批不下来的。”一位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有银行表示,如果查出来消费贷或者经营贷被提用了,贷款人需要提供流水,证明资金去向。“比如他行在3月1日提供了经营贷,而你3月10日又在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那么你要提供流水给我,证明你没有违规使用信用贷或者消费贷,首付款用的是自有资金。”

从浙江省银保监局官网了解到,3月以来,浙江银保监局已针对银行业机构开出12张罚单,罚单涉及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其中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成为重点排查、监测对象。

此前,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地监管部门率先要求银行对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

根据北京房地产业协会披露,全款买房期间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经营贷和经营贷资金的流向是核查的重点之一;

广东辖内(不含深圳)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

而深圳和上海监管部门发布了有关问题的通报,其中提到了部分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少量首付款资金来源为非自有资金的情况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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